上海市生育险报销流程
来源:社保查询网 时间: 2023-03-30 18:21一、上海市生育险报销流程
申领条件:首先,生育或流产之前你的夫人得在上海缴纳城保五险,并且当月处于缴费状态;其次,生育或流产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比如第二胎得有准生证明;第三,姓名不一致,可以提供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二者为同一人;也可以不提供独生子女证,改成: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办理机构:到各区县社保中心申领,所需材料有: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应提供《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应提供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应提供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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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报销生育保险时间限制
上海婚假最新规定:增至10天
2017年上海产假共计128天
1.产假共计128天
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2.配偶陪产假10天
而原先3太难的晚育护理假,也增加至了10天,并改名为“配偶陪产假”。据了解,对于陪产假的假期天数,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最终为了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的照顾,将配偶陪产假延长至10天。
3.提倡生育2个子女
上海市政府提倡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为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夫妻,可再生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奖励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资源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16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享受相应奖励。
2017年上海婚假共计10天
除了产假规定外,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对上海市婚假天数做了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之外,新婚夫妇还可享受7天婚假,共计10天婚假。
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流程
在上海市生育的夫妻,若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可按照下图流程申请生育保险报销。具体报销条件、报销标准,可参考《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标准、领取流程》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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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社保卡生孩子可以报销吗
有社保卡生孩子住院满足报销条件能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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