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

来源:社保查询网    时间: 2023-03-30 18:20

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北京计生条例: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北京计生条例: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3月24日起实施,新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替代了之前的晚育假。

生育奖励假能否享有生育津贴?市人保局给出了明确答复――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明确。

6月3日,市人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通知》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据了解,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已领取晚育生育津贴不再享受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享受津贴需持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调整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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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市修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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