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苍梧社保养老保险养老金一次性买清

来源:社保查询网    时间: 2023-03-29 22:54

一、关于梧州苍梧社保养老保险养老金一次性买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劳社发[2009]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本补充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补清应缴养老保险费,2011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补办业务。

四、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假如你母亲之前有参加过工作,且可以查到档案的,可按第二点办理。

你最好先把你母亲的情况弄清楚,写在纸上,然后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会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针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只能按年/月交纳社保费用,不支持一次清的。

现在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你母亲需要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没有这个政策

需要交15年才可以,像阿姨这种情况,你还不如给她上一份商业养老哪,因为社保养老的钱不全部给自己,有一部分是分到社会帐户里的。所以好好打算一下也可以少损失一些。

二、潘志金的个人简历

1981.09――1985.07 中山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85.08――1989.03 广西财政科学研究所见习期干部、科员。

1989.03――1995.06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税收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5.06――1996.06 广西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处级)。

1996.06――1998.09 广西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兼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

1998.09――2000.07 广西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兼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其间:2000.03―2000.07 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第12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0.07――2002.10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处长。

2002.10――2006.08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6.08――2006.09 广西贺州市委常委。

2006.09―― 广西贺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2009.03―2010.01 在中央党校学习 )。

2013.9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现任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局长。

三、广西南宁劳动局的电话是多少?

南宁市劳动局

电话:

地址: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洲路

南宁市劳动局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

电话:(0771)5505399

劳动局早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简称人社局

你打114查询一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供养人员范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供养人员条件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一)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四、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

五、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下发前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原有规定而没有给予定期救济费的,现其直系亲属还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予以补办供养手续,救济费从核准之月起发放,之前不予以补发。

八、现仍在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救济费发放标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原领取救济费的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员,从丧失供养条件之下月起终止救济费的发放。

九、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离退休(退职)时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企业由新建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处或社区)填写《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员本人居民户籍簿,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被供养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救济费资格进行核查。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外,过去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原有的规定自行失效。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能有所帮助的话,请给个赞同。

企业职工死亡时,父(母)还差几个月才到60(55)岁的情形。意思永远都不得供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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